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2號聲請人 楊博凱 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怡靜 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許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