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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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原告 吳宛君 被告 柴國錚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永盛
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偲琦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金訴 字第 96 號(112.05.23)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510 號裁定(112.11.28)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512 號裁定(112.11.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511 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99 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24 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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