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8號原告 黃秋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陳嘉懋 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1716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含證物)1份。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