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兆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5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鍾兆浩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3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剪刀1支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㈡之「電動壓接」,應更正為「電動壓接鉗」,犯罪事實一㈢第1行之「107年3月4日」,應更正為「108年3月4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鍾兆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業於108年5月29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法定刑原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變更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經比較其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得併科之罰金刑較修正前之規定為高,顯見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108年5月29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
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前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茲審酌前案暨本案情節,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審酌被告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殊無可取,暨考
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㈠扣案之剪刀1支,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剪刀是在行
竊之工地撿到的,然告訴人 廖柏南 於警詢稱:扣案剪刀不知道是哪裡來的等語,徵諸被告既於警詢及偵訊中自承有使用自備剪刀剪斷電線等語,應堪認扣案剪刀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電線500公尺(犯罪事實一㈠部分)、電動槌、電動壓接鉗、手提砂輪機、智慧型手機各1支(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均係被告行竊之犯罪所得,均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竊得之電線1批、工程帽1頂及手提袋
1個,業據告訴人領回,有贓物領據(保管)單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一│電線(500公尺)│├──┼────────┤│二│電動鎚1支│├──┼────────┤│三│電動壓接鉗1支│├──┼────────┤│四│手提砂輪機1支│├──┼────────┤│五│智慧型手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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