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 蔡永茂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王靖夫 律師被告 蔡幸吟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被告 劉松柏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黃綺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