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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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一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俊良 送達代收人 沈政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彭世民 │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叁仟捌佰元│三五四九│││││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