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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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文振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文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徒手竊取),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竊得並飲剩之韓國熊津大麥飲1瓶已經警扣押後發還告訴人 洪信雅 (見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惟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兼衡被告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被告竊得之韓國熊津大麥飲1瓶,為其犯罪所得,飲剩部分已經警扣押後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雖該物品已遭被告打開飲用部分,然考量該飲用部分價值低微,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804號被告劉文振男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0日12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建智門市店內,徒手竊取由洪信雅管領之韓國熊津大麥飲1瓶(價值新臺幣39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在該門市店內座位區開瓶飲用(未飲罄)。嗣經洪信雅察覺有異,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而報警到場處理,劉文振當場將上開竊得而尚未飲罄之物,交付警員扣案(已發還洪信雅),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文振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洪信雅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員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圖、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扣案之飲料1瓶,係被告犯罪所得,業已發還被害人,請無庸宣告沒收,惟被告已開瓶飲用部分,因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檢察官廖育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羽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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