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2月22日10時57分許、113年4月23日5時12分許,分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9被告賴柏威之居處內、臺中市中區成功路與新民街交岔路口處,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淨重
0.4758公克、0.0570公克、純質淨重共計0.4284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注射針筒1支、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總毛重1.50公克,其中1包淨重0.1987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185號、112年3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186號、113年5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188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若扣案之違禁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自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2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7、1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見毒偵字1714號卷第129至131頁)。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晶體2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
,驗餘淨重0.1847公克),經送專業機構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188號在卷可稽(見毒偵字1714號卷第127頁);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以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及其包裝袋,既有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尚無法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將包裝袋視為毒品之一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因聲請人已另行就被告所涉販賣
第二級毒品犯行,以112年度偵字第10768號向本院起訴,嗣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注射針筒1支沒收銷燬,而觀前開案件中所諭知沒收銷燬之物即為如附表編號1、2之物,此有前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2備註欄所示之鑑定報告等件附卷可佐,故依前開說明,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既已經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聲請人就此部分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從而,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4620公克、0.0416公克,含包裝袋各1只)⒈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185號鑑驗書(核交字288號卷第13至14頁)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186號鑑驗書(見核交字288號卷第15至16頁)2注射針筒1支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185號鑑驗書(核交字288號卷第13至14頁)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驗餘淨重為0.1847公克、總毛重1.50公克,含包裝袋各1只)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188號鑑驗書(毒偵字第1714號卷第1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