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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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258號

原告 沈瑩彬

被告 何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房屋(套房)租賃契約書附註契約第二條約定:「…另主約與附約,以附約為主要契約行使規範,另若雙方有訴訟必要時,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房屋(套房)租賃契約書附註契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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