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098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劉凱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47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987元,及其中新臺幣113,741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二項均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47元,及自民國98年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150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14,987元,及其中113,741元自9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64%計算之利息,及自98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4頁),後於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㈠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047元,及自98年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3頁),核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第33頁背面),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須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依約被告應依週年利率19.8925%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98年2月24日止,尚積欠12,847元,後被告雖於98年2月25日繳納1,800元,然經抵沖利息、費用後,仍有本金11,047元,及自98年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尚未清償。
㈡被告復於95年10月31日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12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利率4.64%計付,借貸期間為95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並約定若被告未依約清償者,另須繳付違約金,並簽訂借據為憑。然被告嗣後未依約按期清償,上開債務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至98年3月6日止,尚積欠本金113,741元、利息1,223元,及自9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4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後渣打銀行將上開債權轉讓與原告,被告屢經原告催繳,猶置之不理,爰依信用卡契約、民法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單、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歷次渣打商銀定儲利率指數、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等(見本院卷第9至21頁)附卷為憑,本院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民法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