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 許留滿 代理人 文志榮 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附件:
一、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民國108年4月19日起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迄今(聲請清算前1日即110年4月19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請聲請人補正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4月1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仍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及扶養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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