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76號抗告人 張聖崇 相對人許 陳華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0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執有均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張(下稱系爭5張本票),均於屆期後提示未獲付款為由,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抗告人並未親自或授權他人簽名於系爭5張本票,且系爭5張本票上之抗告人簽名筆跡與共同發票人 朱錦英 之簽名筆跡相近,顯為朱錦英所簽,又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無任何資金往來或借貸,抗告人就系爭5張本票應不負票據責任,原裁定竟准許相對人聲請,應有不當,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票發票人否認票據上簽名之真正一情,並非本票於形式上欠缺發票人之記載,無票據法第11條票據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為無效規定之適用,此涉及票據權利存否之實體爭執事項,非法院為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所得審認,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自應由發票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經查:
㈠相對人於原審提出系爭5張本票,並主張系爭5張本票均係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經其屆期向抗告人為付款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經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認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而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原審卷宗,核閱卷內資料無誤。原審所為之裁定,核與相對人提出之本票裁定聲請狀、系爭5張本票(見原審卷第7頁至第15頁)相符,堪認原審已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系爭本票形式上之要件均已具備,始許可相對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無不合。
㈡抗告人雖執前詞主張原裁定並非合法云云。惟依上開規定及
說明,抗告人是否有簽名於系爭5張本票及原因關係債權是否存在等節,均屬實體法律關係之抗辯,非經實體調查不能作成判斷。而非訟事件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抗告人所提出之上揭抗辯,既已涉及實體上之攻擊防禦,而屬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原審及本院均無可能於非訟事件程序中,自「形式上」審查抗告人前揭抗辯有無理由。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宛榆
法官林婕妤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出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同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024號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0年11月4日│1,000,000元│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4日│779225│├──┼──────┼──────┼──────┼──────┼────┤│002│104年10月4日│1,000,000元│104年10月4日│104年10月4日│509134│├──┼──────┼──────┼──────┼──────┼────┤│003│104年10月4日│500,000元│104年10月4日│104年10月4日│509135│├──┼──────┼──────┼──────┼──────┼────┤│004│106年5月4日│100,000元│106年5月4日│106年5月4日│652450│├──┼──────┼──────┼──────┼──────┼────┤│005│107年9月4日│200,000元│107年9月4日│107年9月4日│27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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