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35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358號聲請人 楊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世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二紙請求金額「各」為何?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