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0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88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5231號),乃簽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乙○○係甲○○之侄,因甲○○欠錢不還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6年3月9日下午5時40分許,前往高雄縣仁武鄉赤山村澄清巷6之1號甲○○房屋前,持木棍砸毀窗戶,足生損害於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調查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