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60號原告丙○○
之5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
之5共同送達代收人 盧兆民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97年9月5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盧兆民律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併同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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