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4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0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美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4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0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