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7月1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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