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12號聲請人 蔡采家 相對人 黃鈺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61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0年11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02│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0年12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03│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1年1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04│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1年2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05│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1年3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06│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1年4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07│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1年5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08│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1年6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09│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1年7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10│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1年8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11│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1年9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12│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1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13│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1年11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14│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1年12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15│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2年1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16│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2年2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17│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2年3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18│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2年4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19│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2年5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20│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2年6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21│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2年7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22│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2年8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23│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2年9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24│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2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25│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2年11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026│100年10月18日│130,000元│102年12月13日│103年10月15日│C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