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3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惠菁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王萬森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除相對人王惠菁、 王霏萱 以外其他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相對人即被代位人王惠菁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之調解聲請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