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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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78號原告 楊松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棋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坐落苗栗縣○○鎮○○段1536-1、1536-4、1536-55、1536-26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增設魚塭設備之客觀交易價額分別為何?以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