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8號原告 黃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昌炫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劉昌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劉昌炫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博駿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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