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原告 陳宥樺 被告 簡宗漢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