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9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1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曾怡萍

邱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怡萍邀同債務人邱麗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6,78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怡萍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麗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0229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784元

邱麗芬、曾怡萍

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1

新臺幣146,784元

邱麗芬、曾怡萍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784元

邱麗芬、曾怡萍

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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