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12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蕭秀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秀蓉邀同債務人蕭旭永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7,25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秀蓉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蕭旭永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0229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256元
蕭旭永、蕭秀蓉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1
新臺幣97,256元
蕭旭永、蕭秀蓉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256元
蕭旭永、蕭秀蓉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