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87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映辰

陳泰名

一、債務人陳映辰、陳泰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映辰於民國106年11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泰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10,33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映辰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泰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0228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338元

陳映辰、陳泰名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410338元

陳映辰、陳泰名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

年息1.40%

001

新臺幣410338元

陳映辰、陳泰名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338元

陳映辰、陳泰名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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