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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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施榮華 被告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靜安 被告 楊一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叁仟伍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靜安、楊一君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保證被告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亨達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合計以新臺幣(下同)240萬元為最高限額,與亨達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亨達公司於103年12月17日並與原告簽訂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2月24日起至106年12月24日止,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
1.45%付算(目前年息為2.685%),並約定如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亨達公司未依約清償,僅攤還本息至104年11月23日止,依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共通約款第7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亨達公司尚積欠本金1,403,503元及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李靜安、楊一君為亨達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提供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8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帳卡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亨達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李靜安、楊一君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本金)├────┬────────┼──────────────────┤│││年息│計算期間(民國)│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年息)│├──┼──────┼────┼────────┼─────────┬────────┤│1│140,350元│2.685%│104年11月24日起│自104年12月25日起│自10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6月24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年息0.2685%計算│0.5370%計算。│├──┼──────┼────┼────────┼─────────┼────────┤│2│1,263,153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本金合計1,403,5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