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曉聰輔佐人林采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沈曉聰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沈曉聰之精神低迷不振,反應遲滯,且就本院所詢有關本件事實及證據爭點之整理,多沈默不語;而輔佐人林采樺表示被告患有老人癡呆症,不識得家人亦無法正常溝通等語。本院乃就此函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台南分院鑑定,該院鑑定結果為:被告因帕金森氏症合併失智症,已達中度失智程度,無法正確及完整理解對話內容或表達意思,有該院103年6月5日(103)美分字第0133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可證(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5頁)。本院審酌前情,足認被告確因前述疾病影響其精神狀況,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因此受限,以致缺乏於訴訟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防禦、保護自身利益之訴訟能力,堪認被告有因疾病而不能到庭應訊之情事,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