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51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蔡宗宇 蔡興諺 被告 馬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與原告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共同申請於民國98年8月1日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7月17日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核准在案(見本院卷第8頁),是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應由原告概括承受,先予敘明。
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23反面頁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102年5月16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原告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項所示之循環利息。詎被告自104年4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3,066元(含本金47,99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3,584元、起息日前已結算之手續費29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利息未予清償。
㈡、被告於94年6月4日向原告申請VISA(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原告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項所示之循環利息。詎被告自104年4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265,839元(含本金242,584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7,005元、起息日前已結算之手續費5,050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利息未予清償。
㈢、被告復於98年7月9日原告申請吉享貸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惟被告自104年4月12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1條約定,被告除應返還前開款項外,尚需給付原告如附表3號所示之利息。被告積欠原告580,106元(含本金537,585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17,704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3,617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利息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逾期滯納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信用卡申請書、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饗樂生活御璽卡月結單、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2反面、29至57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年利率││││││(民國)│(%)│├──┼────┼─────┼─────┼──────────┼────┤│1│信用卡│53,066元│11,676元│自104年4月7日起至清│12.79%││││││償日止│││││├─────┼──────────┼────┤││││36,315元│自104年4月7日起至清│13.29%││││││償日止│││││││││├──┼────┼─────┼─────┼──────────┼────┤│2│信用卡│265,839元│4,586元│自10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179,761元│自104年4月7日起至清│15%││││││償日止││││││││││││├─────┼──────────┼────┤││││58,237元│自104年4月7日起至清│13.79%││││││償日止││├──┼────┼─────┼─────┼──────────┼────┤│3│滿福貸│580,106元│240,923元│自104年4月13日起至清│11.99%││││││償日止││││││││││││├─────┼──────────┼────┤││││296,662元│自104年4月13日起至清│17.38%││││││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