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明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明裕於民國99年9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5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20408元及費用新臺幣98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明裕│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22872元││5月3日起││4│├──┼────┼─────┼──────┼──────┼───────┤│002│新臺幣│林明裕│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7│││67313元││5月3日起││5│├──┼────┼─────┼──────┼──────┼───────┤│003│新臺幣│林明裕│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95244元││5月3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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