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6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苡萱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
陳立怡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74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4年度審易字第222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苡萱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如附件),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論罪:
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與 黃翊澂 (業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間,就附表編號1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所犯上開9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量刑理由之說明:
爰審酌被告為增加業績,數次偽造微風廣場服務證件以辦理企業優惠專案門號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被害人8人、微風廣場及台灣大哥大公司,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認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緩刑諭知,且為使被告保持良善品行,勿再觸法,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以觀後效。至偽造之微風廣場服務證件8紙,業經被告用以辦理電信門號行使而交付台灣大哥大公司,均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珺提起公訴、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證件姓名│申辦門號│申辦時間│主文欄│├──┼────┼─────┼───────┼─────────┤│⒈│ 陳玟錚 │0929***092│102年5月15日│劉苡萱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⒉│ 謝孟霖 │0981***557│102年11月23日│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⒊│ 黃筱婷 │0963***236│102年12月2日│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⒋│ 蕭紀秀 │0918***397│102年12月11日│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⒌│ 廖柏宇 │0918***522│102年12月11日│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⒍│ 柯玉麒 │0918***475│102年12月14日│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⒎│ 李威霖 │0926***650│103年1月5日│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⒏│ 盧傳期 │0915***796│103年2月6日│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⒐│ 涂麗金 │0918***570│103年3月17日│劉苡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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