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原告 簡佑丞 被告 林文銀
昇隆清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玉娟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文銀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