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 蔡瑞貴 即巧特紗行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1月7日登載於台灣新生報紙在案,迄今已逾權利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甚明。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於102年5月3日以102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在案,有民事判決附卷可按,上開支票既經判決宣告無效確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復聲請為除權判決,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玉華附表┌───────────────────────────────────────────────────┐│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巧特紗行蔡瑞貴│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101年10月26日│150,000元│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