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林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銀發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7,2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