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調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許銘記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宜亭
       顏麗洪 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陳報所有被告之完整姓名、身分證
字號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性別、出
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茲特
定當事人之身分,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撥 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
原告僅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戴撥之除戶戶籍資料,據
原告陳稱,戴撥於昭和3年間死亡並絕戶,已無合法繼承人
,須另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云云,依上開規定,其起訴難認
合於法定程式。爰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陳報
所有被告之真正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所,如有繼承發生或
遺產管理人,亦應陳報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姓名、身
分證字號及住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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