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412號
原 告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冠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芳
被 告 陳武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八二二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不存在等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被告則否認此節,並抗辯稱
:原告並非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已就原告於民國10
0年1月16日召開之100年度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請
確認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決議不存在等訴,現正
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22號民事事件審理中等語,是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前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