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智盛被告黃富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智盛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被告黃富祥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二萬元,由具保人楊智盛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被告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被告送達之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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