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6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眷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被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複代理人 黃朗倩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眷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