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筱雯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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