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丙○○
號4
被 告 法商佳迪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述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辯論
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十五時
二十分在本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雙方應說
明原告究竟係自動離職或遭被告逕行解僱?如係解僱但不符合勞
動基準法,雙方目前為何種關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台北簡易庭法官吳燁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