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26號上訴人 劉宣霈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被上訴人 葉文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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