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正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正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受刑人曾正安因犯強盜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3號裁定就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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