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中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8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83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