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即反訴原告乙○○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