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80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何宏猷 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02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
  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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