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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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619號
原   告  王全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丁郎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 湖簡 字第 619 號裁定(105.05.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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