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534號
原   告  邱福棟
被   告  林珍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合夥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費用,被告抗辯
兩造合夥關係已終止,無給付義務,並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
確認兩造合夥關係不存在訴訟(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5
號),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權是否成立,應以上開本院民事
庭審理之合夥關係不存在訴訟案件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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