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士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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