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94號追加原告 賴秋月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追加原告賴秋月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