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47號聲請人即
參加人 曾令涵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蘇家儀 與被告 吳秀玲 間返還價金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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