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38號原告 曹肇雯 訴訟代理人 曹官傑 被告宋玉臺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000元,裁判費暫先繳納17,335元,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2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2紙在卷可查,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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